发布时间:2025-10-16 23:49:06    次浏览
本报讯(记者张翔宇)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接受坦洲税务分局检查涉税情况时被发现漏税超过千万元,坦洲税务分局做出处罚决定,要求村田公司补缴税款并对漏缴的税款处以税款总额0.5倍的罚款。后村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再度上诉,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村田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坦洲税务分局通知村田公司就其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涉税情况接受检查。由于村田公司的账册等纳税资料不全,故坦洲税务分局以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调取村田公司在此期间的楼盘销售金额59998万多元作为各项税款的计税依据。2013年5月,坦洲税务分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村田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少申报销售金额232741505.8元,决定村田公司应补缴上述期间的营业税1163万多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万多元等。村田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14日,坦洲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村田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610万多元等。村田公司不服,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撤销坦洲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坦洲地税分局对村田公司处以的罚款合法合理,驳回村田公司要求撤销坦洲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村田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查明认定599980002元销售金额是错误的,应以村田公司实际已收取和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村田公司的账册等纳税资料不全,故坦洲税务分局以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调取村田公司其间的销售金额作为各项税款的计税依据,事实充分,遂驳回村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